关于受理罪犯张朝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朝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已作出(2022)粤0514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并于2023年7月5日宣判。在法定期间内,同案人张河松、张晓东、肖鸿铭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3)粤05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8月16日,罪犯张朝英提出其患有高血病3级、很高危组,继发性肺结核稳定期,痰菌(-),支气管扩张并感染,2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严重疾病,并提供相关病历材料,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张朝英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的规定,予以公示。如对此有异议,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754-87918786,地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衡山路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