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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9 11:28:53 打印 字号: |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514刑更18号


罪犯许先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22年9月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3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日因病无法收押被取保候审。

2023年6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3)粤051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许先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同月8日宣判。在法定期限内,同案被告人周爱鹏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3)粤05刑终17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同年10月26日宣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许先勇以其患肌营养不良、重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依法委托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该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3)汕中法技鉴字第8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许先勇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1款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许先勇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许先勇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个月9日予以折抵,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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