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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2 17:59:02 打印 字号: |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514刑更21号

 

罪犯柯启雄,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2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9日被逮捕,同日因病无法收押被取保候审。

2023年7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3)粤051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柯启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于同月26日宣判。在法定期限内,罪犯柯启雄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3)粤05刑终19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柯启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同年12月12日宣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柯启雄以其患左肺继发型肺结核伴左肺支气管扩张及小空洞形成、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依法委托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该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3)汕中法技鉴字第9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柯启雄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柯启雄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柯启雄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以前先行羁押7个月8日予以折抵,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24年4月2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

 

 

                                 二四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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