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岑雯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岑雯菲抢劫一案,已作出(2023)粤0514刑初539号刑事判决,并于2024年3月7日宣判,判处被告人岑雯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法定期间内,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岑雯菲没有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9日,罪犯岑雯菲提出其于2023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婴,现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提供了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岑雯菲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的规定,予以公示。如对此有异议,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反式:电话0754-82110687,地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衡山路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